1995年5月,IPC的技术活动执行委员会采纳了IPC标准化成果应达到的一个标准化的指导性法则。
标准应该:
展示与DFM和DFE的关系
最小化进入市场的时间
含有简化的语言
指包含说明信息
以最终产品性能为中心
为将来改进,具有一个对使用和问题的反馈系统
标准不应该:
阻止进步
增加进入市场时间
将人拒之于外
增加循环时间
告诉你怎样做某东西
包含不能用数据确定的的任何东西
注意
IPC标准及出版物通过排除生产方与购买方之间的误解、推动产品的可交换性和改进、以及帮助购买方以最短的时间选择到能满足自己独特需求产品服务于公众利益。这些标准或出版物的存在,在任何方面都不应该将那些遵守或不遵守它们的,是或不是是IPC的成员从制造者或出售者中排除开来,也不应该排除那些志愿使用这些标准的非IPC成员,不管这些标准使用在国内或是国际。
推荐的IPC采用的标准和出版物不考虑其中是否包括关于论文、材料、加工的专利。因此,IPC不假定对任何专利所属者负有债务,同时也不对标准的采用当事人承担任何责任。使用者必须对专利侵权的债务起诉负完全责任。
这份标准中的材料由国际电子电路互联与封装协会(IPC)高速/高频委员会(D-22)的微波高频电路板性能分会(D-20)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