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热心会员“wengwengzhongkexian”整理的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共12篇),以供借鉴。
试用期劳动合同怎么签 篇1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 篇2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其目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更好地了解劳动者的能力和适应能力,同时也让劳动者更好地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从而达到双方更好地协商和选择的目的。
试用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是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岗位,试用期的时间也会有所不同,但是试用期不得超过1年。试用期的工资一般会低于正式工资,但是也要符合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试用期也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予以录用,如果决定不予录用,应当在试用期满之前通知劳动者,并说明理由,同时支付试用期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通知劳动者,或者没有说明理由,或者试用期满后仍然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就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达成了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有权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不相符的工作,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总之,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双方需要在试用期内相互了解和适应,从而达到更好地协商和选择的目的。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者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予以录用,如果决定不予录用,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并说明理由,同时支付试用期工资。劳动者也有权利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 篇3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和本地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按照甲方关于公司新进各类人员均需试用的精神,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试用合同。
一、试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为个 月。
二、试用岗位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请乙方在工作岗位。
三、试用岗位根据双方事先之约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元,该项报酬包括所有补贴在内。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试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义务。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薪金.3,试用期满,如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不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员工业绩突出并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就业保障的权利;对试用状况不满意,请求辞职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3,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乙方有突出表现,可以要求甲方奖励;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试用期劳动合同怎么写 篇4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原来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为存在不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对此比较重视,纷纷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没有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是有很多。很多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普遍认为既然是试用期,等试用了以后再签也不迟,不试用怎么知道劳动者是否是单位需要招聘的人呢。这种认识和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未订立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试用期。
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给劳动者设定的试用期不成立。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劳动者自然也不成立。
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如何写 篇5
编号
甲方
经营地址
乙方居民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乡镇村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年月日生效,年月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条乙方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甲乙双方对乙方岗位(工种)的其他约定
第三条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第四条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健全内部服务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服务质量事故。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甲方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甲方采用以下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元,试用期间月工资,甲方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元,试用期间日工资,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日
甲方由于经营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因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事先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为顾客服务的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甲方应按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大病医疗社会保险。
第九条乙方违反服务规范,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偷拿财物,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向顾客出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饮料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乙方患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未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离职,应当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篇7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保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等。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判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收入比能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平。再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这些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平。此外,还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合同。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所谓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只有地位平等,双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当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里讲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实际上做不到平等。但用人单位不得于用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平等的条件。
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迫命令、胁迫对方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忠实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实中劳动合同往往由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劳动者只需要签字就行了。格式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多,比较清楚,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得少,规定得模糊。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时,劳动者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文,对自己不利的要据理力争。
5.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双方都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告诉劳动者职业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条件与约定的不一样等等;也有劳动者提供假凭的情况,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现实中还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找到别的工作后,就悔约,不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劳动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具体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有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并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因此,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已建立,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就要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违法责任,如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一种就是违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这种情况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这时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就无从承担责任。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教案 模板 篇8
《贯彻实施 依法维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
案例一:
张某于2013年元月经同乡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公司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150元/天的工钱。
问:张某的权利是否被侵犯?应如何维权?维权是否有难度和风险?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
1、《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2、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其他事项。
1 所以,劳动合同通过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明确化、固定化,一方面是劳动者用来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另一方面也是劳动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案例一中,因张某没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后如张某向到劳动部门维权可能在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报酬方面存在很大难度。
二、劳动合同应何时订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何严重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应何时订立?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何严重法律后果?
答:《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超过一年未订立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一解答:
2 案例一中如某建筑公司到2014年元月即超过一年仍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一方面可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即按300元/天支付工资;另一方面可视为已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二:
2013年4月1日,张某与湘潭市某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两年,试用三个月后转正,试用期发800元/月,转正后1200元/月。两个月后张某被酒店无故辞退。
问:张某哪些权利被侵害了?
三、关于试用期有何规定?
答:
1、试用期期限如何约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
(1)三个月以下的期限的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2)三个月≤合同期限
一年≤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三年或无固定期限
试用期≤六个月
2、试用期工资如何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0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即是说约定试用期工资要同时符合两个标
3 准:一是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二是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1条)
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案例二解答:
案例二中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二个月是违法的;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且低于湘潭市最低工资是违法的;张某在试用期被无故辞退,该酒店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三:
张某是某市直机关单位的人事政工负责人,最近他们单位的合同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张某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合同工甲:甲认为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且有拖欠工资的现象,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
合同工乙:因乙年底工作考核排名靠后,单位领导想辞退他,但乙提出要么调整工作岗位,要么支付他经济补偿,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4 合同工丙:单位与丙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不想再续签合同,但不知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如要支付,该如何计算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解除有哪几种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
2、劳动者单方解除:
(1)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条。
?一般情况: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2)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
随时解除——第38条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其他情形。
立即解除——第38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或强令违章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惩罚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
5 度的;③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有双重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欺诈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的那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用人单位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困难、转产等经济性原因,可以裁减人员。
五、劳动合同终止有哪几种情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6 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其他情形。
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的;
(六)用人单位破产、提前解散等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当如何计算和支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
1、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月工资计算标准: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7 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算。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八、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
1、《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赔偿金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3、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可兼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1、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2、用人单位的义务:(1)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中劳动合同的证明;(2)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3)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4)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案例三解答:
合同工甲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向该机关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合同工乙的说法是对的,该机关单位在没有对乙调整岗位或重新进行培训的情况下,如单位要单方强行与乙解除劳动合同,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要支付乙赔偿金。如乙同意与该机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解除,但要支付乙经济补偿。
合同工丙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因是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5项的规定,该单位要支付丙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执行。
十、《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有何新的规定?
1、对《劳动合同法》第57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修改:
9(1)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否则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对《劳动合同法》第63条关于同工同酬的修改: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无同类岗位的,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对《劳动合同法》第66条关于劳务派遣岗位三性的修改:
原文:“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修正案:“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的那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10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比例为10%。
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于2012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热门 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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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国家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双方议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除劳动合同,除因乙方违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单位管理章程的规定被开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甲方应按规定发给辞退补助费和支付路费.
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甲方应按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告有关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辞退乙方,除应发给辞退补助费和路费外,应偿付给乙方违约金元.
〈二〉甲方违反劳动安全和劳保规定,以致发生事故,损害乙方利益的,应补偿乙方的损失.
〈三〉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职业技术培训费,并偿付给甲方违约金元.
〈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处理固定职工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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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单位主管机关或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报主管机关,劳动合同管理机关(本合同如经公证,则应交公证处留存一份)……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行政公章)
代表人:(盖章)
乙方:(盖章)
一九年月日订
劳动合同法乙方辞职报告 篇10
《劳动合同的订立》学习摘要
在对08 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过程中,着重关注了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附学习报告。
劳动合同在法律上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劳动者签订合同之初一定要谨慎对待。《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共规定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法规二十二条,我对其中第七、第八、第十条进行了学习,需要我们加以注意。
该章节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明。一些劳动者正是忽视了这一点,以至于后来发生劳动争议时无证据。另外,劳动者还要注意保留证据,一是工资待遇方面的证据,二是能证明自己在该单位上班的证据,如工作牌、出入牌等,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不签时间、补填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甚至在空白合同签字盖章的现象十分普遍。劳动者一定要看清合同后再签字,并且自己留一份原件,避免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无法提供合同。
此外,很多劳资双方往往以“福利待遇按照XX市相关规定”、“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作内容达到甲方要求”等内容进行概括性约定,使得原本需要进行详细约定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被模糊了。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由于解释不明,而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这些容易被模糊概念一定要在合同书上明确规定。
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篇11
劳动合同法解读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6.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7.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8.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9.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10.劳动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11.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2.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5.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16.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汇总 篇12
目录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
六、劳务派遣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