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会员“ynjbm20”收集的创业资助资金申请(共6篇),供大家赏析。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 篇1
婺源县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规范资助行为,根据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上饶市学前教育资助金实施细则》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组成。
第三条
资助对象:根据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符合入园年龄的,在籍在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幼儿信息必须在江西学前教育基础数据上报系统内。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月保教费在150元(含150元)以下的已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第四条 资助标准: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按照贫困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分为三个档次。甲等资助金为每生每年600元,乙等资助金为每生每年500元,丙等资助金为每生每年400元,甲、乙、丙等的资助人数比例由学校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一等和三等助学金资助人数必须相等。
第五条 具体申请条件及贫困排序:
1、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7、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0、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等级认定办法:
1、申请甲等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的幼儿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证明材料:孤儿证或村、乡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2)父母一方已故(未获任何经济赔偿)且另一方至今未另外成家的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户口本或村、乡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3)父母双残或单残、学生本人残疾,残疾程度须达到:视力残疾为盲一、二级(双目);听力残疾为一级;言语残疾为一级;肢体残疾为一、二、三级;智力残疾为一、二级;精神残疾为一、二级,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第二代残疾证或村、乡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烈士证明等
(5)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证明材料: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6)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损失达10万元以上(车祸剔除第三者赔偿后的损失金额),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7)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医疗费一年内累计花费 10万元以上(剔除医保报销金额后的),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医院的病情证明及医疗费发票
2、申请乙等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的幼儿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父母双残或单残、学生本人残疾,残疾程度须达到:视力残疾为视视力三级;听力残疾为二、三级;言语残疾为二级;肢体残疾为四级;智力残疾为三级;精神残疾为三级。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第二代残疾证或村、乡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2)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损失达5—10万元(车祸剔除第三者赔偿后的损失金额),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3)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医疗费一年内累计花费5—10万元(剔除医保报销金额后的),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医院的病情证明及医疗费发票
3、申请丙等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的幼儿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父母双残或单残、学生本人残疾,残疾程度须达到:视力残疾为视视力四级;听力残疾为四级;言语残疾为三、四级;智力残疾为四级;精神残疾为四级。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第二代残疾证或村、乡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2)父母离婚,未再婚且有证据证明一方未尽扶养子女义务的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户口本、相关有效证明
(3)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损失达5万元以下(车祸剔除第三者赔偿后的损失金额),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4)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医疗费一年内累计花费5万元以下(剔除医保报销金额后的),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证明材料:医院的病情证明及医疗费发票(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村、乡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对幼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交的《上饶市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申请表》(附表1)及相关材料,组织由校(园)长、资助干事、幼教专干和班主任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受助幼儿明细表》(附表2)交中心小学资助干事汇总后报县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发放。幼儿资助金通过财政惠农补助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幼儿父母(或监护人)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金。
第九条 各学校要认真做好贫困幼儿资助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档案制度。统一利用现有江西学前教育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幼儿学籍及幼儿资助信息,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将有幼儿父母(或监护人)和老师、校(园)长签字的资助金发放凭证分学期登记造册,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一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受助幼儿档案由所在中心小学资助干事负责保管。
第十条 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贫困幼儿资助金实行专款专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校要加大对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1、婺源县学前教育资助金申请表
2、婺源县学前教育资助金明细表
3、婺源县学前教育资助金统计表
4、婺源县学前教育资助金乡镇汇总表
创业资助资金申请 篇2
尊敬的评审委员会:
我是一名有着创新意识和创业梦想的年轻人,我希望能够得到创业资助资金的支持,实现我的创业梦想。以下是我的创业计划和申请理由。
创业计划:
我计划创办一家以“健康饮食”为主题的餐厅。在当今的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注重健康饮食,而市面上的餐饮店却大多数都是以油腻、高热量、高盐、高糖等为卖点,这与健康饮食的理念背道而驰。因此,我希望能够创办一家健康饮食的餐厅,为人们提供健康、美味的餐饮服务。
我将采用优质的原材料,精心烹制出各种健康美食,如蔬菜沙拉、水果汁、低脂肪鸡肉等。同时,我还会在餐厅内设置健康知识展板,向顾客介绍健康饮食的知识和技巧,让他们在享用美食的同时,也能够学到健康饮食的知识。
申请理由:
首先,市场需求。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健康饮食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而目前市场上缺乏以健康饮食为主题的餐厅,因此这样一家餐厅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
其次,创业团队。我有一支充满活力和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我们有着共同的理念和目标,能够共同打造出一家成功的餐厅。
最后,资金需求。创业需要资金的支持,而我目前的资金状况并不充足。因此,我希望能够得到创业资助资金的支持,用于餐厅的装修、原材料的采购、员工的招聘等方面。
总之,我相信我的创业计划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我也相信在评审委员会的支持下,我的创业梦想一定能够成为现实。谢谢您的耐心阅读,期待您的回复。
创业资金申请 篇3
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说明
一、扶持范围: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给予创业资金扶持
(一)2012年6月后,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未安置就业的复员军人、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务工返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残疾人等创办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实体;
(二)2012年6月后创办的微利型、劳动密集型、科技型小企业;
(三)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创办者;
(四)入驻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者;
(五)创业项目开发者。
二、申报材料: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实体,应当填写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批表,向创业指导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创业者身份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花名册;
(四)新创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五)社保、医保机构出具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凭证;
(六)劳动合同和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七)失业人员、城镇复员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创办的个体经济实体,提供本人的失业证、复员证、毕业证、残疾证、征地证明;
(八)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审批资料;
(九)创业指导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请申报单位或个人认真填写表格,做到填报项目准确、完整,同时附上真实、完整的各类证件资料复印件。若填报内容不准确,上报资料不真实,将不予扶持。
联 系 人:左 鸣
联系电话:***
《南山区科技研发资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申请》 篇4
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
——企业研发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创新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方式,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管理细则》(深南府办[2008]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企业研发项目资助计划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研发项目的支持,提升南山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提高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申请对象要求:
(一)注册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创新中小型企业;
(二)项目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
(三)项目必须属于自主创新,且处于正在研发阶段或中试阶段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中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研究项目,优先支持处于创新链前端的项目;
(四)申请单位每申请项目的数量不超过2个。
第四条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实行总额控制、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由区财政局向受资助单位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对重大研发项目可采取一次立项、连续扶持的方式给予最多不超过三年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六条 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范围是:
(一)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第七条 本计划资助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且每一个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本资助计划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内容为准。
第九条 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南山区企业研发项目资助计划申请书》并提交下面附加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与地方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提供注册时的验资报告);
(四)申报日当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上两纳税证明;
(五)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
第十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先进行材料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企业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第十一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专家对项目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初步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经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区财政局凭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分批拨款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相应阶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后,再予以办理相应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助计划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有污染或环保未达标的项目;
(三)项目申请企业近二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中;
(四)项目申请企业近三年内在市、区两级科技系统有违规记录;
(五)项目申请企业违反相关管理办法,正在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的调查;
(六)项目申请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规,拖欠工人工资,正在接受劳动仲裁部门的调查等。
第十七条
已有列入南山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资助计划、且已到验收时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履行项目验收程序后,才能进行新的项目申报工作。
正在执行项目的单位,在执行期间严格履行科技研发分项资金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且无违反有关规定,才能进行新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受资助项目研发投入费用的独立台帐。
第十九条
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研发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南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资金专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具体过程及要求遵照《南山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资助项目验收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区财政局、科技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监理、审计和评估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南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业资助项目申请 篇5
深圳市创业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项目。参加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优先予以创业资助、银政企合作贴息资助、股权有偿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详见《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四)《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五)《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六)《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七)《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3〕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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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2012〕53号;
(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十一)《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未来产业资金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创业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5年以内、上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且上未享受过此类资助;
(二)留学回国人员在深圳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和留学人员回国时间均在5年以内,且未享受过本市同类创业研发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为企业创办人及控股股东,或占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含技术股)15%以上比例。
(三)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优胜者,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项目;申请匹配资助的,在大赛优胜之日起2年内,需与创赛基金或备案创投机构签署投资合同,并获得实际投资。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apply./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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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上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九)申请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须提供: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企业信用信息单(申请人占股比例,网上打印加盖公章);留学回国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十)申请创业大赛资助须提供:大赛优胜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与创投机构签署的投资合同复印件及实际投资证明(申请匹配资助,需提供此件,验原件);创投机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非创赛基金,需提供此件,验原件)。
(十一)可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apply./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9日(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9月05日(按申报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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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分批处理)。
联 系 人:
电子科技领域:胡怀江、李晓冬;联系电话:、 信息科技领域:鲁纲、李时;联系电话:、
生物与生命技术领域:郭良、李付贵;联系电话:、 民生科技领域:廖敬扬、黎慧来;联系电话:、 材料与能源科技领域:傅岳敏、高剑光;联系电话:、 先进制造领域:杜保伟、张智勇;联系电话:、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大厅12-14号收文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助经费)——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 4 -
未来产业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材料 篇6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学前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精神,做好我区学前教育资助券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
凡在开发区内的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就读(幼儿园须经社会事业局审批许可,民办幼儿园年检须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园幼儿,包括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均可列入受助范围。
(一)持有区民政局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低保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幼儿。
(二)孤儿和残疾幼儿。
(三)烈士子女。
(四)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幼儿。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资助项目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其就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市及区政府通过“学前教育资助券”给予适当资助。
(二)资助标准
每名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每学年资助标准为1400元(每学期资助标准为700元)。市与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
资助对象就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低于“学前教育资助券”资助标准的,区负担部分据实进行资助。